
陕西省教育学会章程(本章程经陕西省民政厅审核,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教育学会。(英文译名:SHAANXI SOCIETY OF EDUCATION,缩写SSE)
第二条 本会是面向基础教育的陕西省教育学术团体,由单位会员、从事教育教学实践与科学研究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是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团结和组织全省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做出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努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的全体会员,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树牢正确的历史观、党史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质量的工作成效推动陕西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驻地在西安。本会网址:www.sxjy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本会主要开展以下业务工作:
(一)组织会员学习思想、政治理论和现代教育教学理论。
(二)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三)在主管部门授权内,制定学科、专业标准。
(四)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六)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七)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
(八)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性书刊,建立基础教育的实验学校,开展培训活动;
(九)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十)组织教育评价活动;
(十一)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四)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学校、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六)制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候选人由单位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学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休机构;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聘请名誉会长。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情况下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在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时,如果有候选人超过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任职年龄时,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原则上延长任期不超过1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兼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其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负责检查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同时设立有关部室和直属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副会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有关部室、直属单位、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办事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秘书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五)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对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奖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会长办公会议推荐产生。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不得设立下级及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及协议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1年5月23日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