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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2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近年来,我省紧紧围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目标,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代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若干措施》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建立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管方向、管全局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二、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指导、督促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辖区内普通中小学各类违规办学行为。

      3.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 各普通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省属、市属普通中小学及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实行属地管理,其所属的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规范办学行为。

      三、切实规范办学行为

      (一)规范招生入学

      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对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2.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公民同招”,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坚决制止“掐尖”或变相“掐尖”招生行为。

      3. 民办中小学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公办学校、民办学校须同步招生且独立招生,不得混合招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

      4. 公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及计划,需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校及中外(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招生简章、广告及计划,需报审批机关备案。

      5. 任何学校不得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等要向社会公示,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

      (二)规范“五项管理”

      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将手机管理、作业管理、睡眠管理、读物管理、体质管理等作为规范办学行为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切入口。制定负面清单,细化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整改纠偏。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切实构建起师生同心、家校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教育环境。

      (三)规范课后服务

      学校要充分利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责任。课后服务内容要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学生参加课后服务,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四)规范课程管理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及课程要求,按规定开齐开足相关课程,严禁随意增减课程及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严禁学校占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如有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名义组织学生补课;严禁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严禁学校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培训班等提供教学设施、场地和其他便利条件。

      (五)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

      学校要大幅压减考试次数。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各地不得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初中毕业年级为适应学生毕业和升学需要,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分4至5个等级。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将考试结果在各类家长群传播。

      (六)规范学籍管理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级管理学籍有关规定,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不得为未通过统一录取、违规招生的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不得接收无本校学籍学生就读。普通高中中外(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普通班或其他学校。

      (七)规范涉外办学

      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与国(境)外开展合作办学,不得违规开设国际课程、引进境外教材或擅自举办“国际班”。严禁未经批准开展涉外办学活动。
      2. 普通高中除设立中外(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国际课程班、国际部)外,不得选用国(境)外教材。合作办学项目及机构在引进国(境)外课程或教材时,必须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但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地理等课程不得选用国(境)外教材。

      3. 中外合作办学学费、自费来华国际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标准由各学校自主确定,并依管理权限抄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八)规范收费行为

      1. 学校要严格执行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2. 各地教育局和中小学在为学生推荐教辅材料时,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严禁教育部门、学校或教师强迫学生购买,更不得购买未列入公告和非法出版的教辅材料。每年级、每学科只能选用寒暑假作业之外的1种教辅,且仅限于《陕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目录》范围,免费提供教辅材料的地区也必须在《目录》中选择,不得随意更改品种和数量。

      (九)规范教师管理

      1. 正式在编在册教师正常流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岗、到其他学校或单位工作的,取消其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或特级教师等称号。严禁任何学校以高薪或其他优惠条件私自招聘省内其他学校的正式在编在册教师。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有编不补”并长期聘用代课人员。

      2. 全面落实《陕西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严禁未经审批备案随意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

      3.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任教。

      4. 学校、教师合理合法实施教育惩戒,须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严禁学校、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十)加强安全管理

      做好校园安全风险防范及化解工作,切实加强交通、饮食、用电、宿舍、财产、日常行为、集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从机构建设、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置、技防建设、制度落实五个方面建立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加强督查严肃追责

      (一)完善举报制度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和举报网络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受理社会对违规办学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回复。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督办的违规办学行为,要及时核查并限期上报处理结果。

      (二)加强督导检查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的督查,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确保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覆盖所有普通中小学校。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地存在的违规办学行为进行通报,对中小学校和人员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规定督促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将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纳入对市县政府履职评价考核、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创建和“316工程”等督导评估工作中。
      (三)加大处罚力度

      1. 公办学校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由主管教育部门对校长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各类省级称号、荣誉,三年内不得申报,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2. 民办中小学校不符合办学要求及存在相关违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厅字﹝2021﹞15号)处理,直至责令停止办学。

      3. 对监管不力、违规办学行为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市、县和高校等管理主体,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强化责任追究

      中小学校长是规范办学行为第一责任人。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要严肃追究校长责任。情节严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先免去其校长职务,再追究责任。对辖区内学校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责任人或负责人责任。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由省教育厅建议或责令有关高校追究中小学校长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陕西省教育厅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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