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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联合四部委下手整顿校外培训机构,切实减负!

发布时间:2018-04-22

随着开学的日益临近,教育部也频繁出台文件,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机构招生考试的各类乱象。近期,教育部联合四部委开展对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喊停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各种竞赛、比赛,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以下为两个文件的全文:

一、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

 

为迅速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治理分工

 

1.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省、市、县三级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

 

2.县级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

 

3.对于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

 

4.对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查。

 

5.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6.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四、治理步骤

 

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要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集中整改,要于2018年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专项督促和检查,要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五、组织实施

 

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订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要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各地要积极借鉴一些地方的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本地改革情况,不断完善治理措施。教育部将适时牵头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并推广各地有效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将共同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关于规范各类竞赛命名
 

 

关于规范管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

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的公告

 

规范管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及表彰等活动,是全面深化教育改革、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及表彰等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教育部负责全国基础教育领域各类竞赛、挂牌、命名及表彰等活动的宏观管理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域内的相关工作。跨省举办的此类活动,由涉及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其中涉及表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

 

批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各类竞赛、挂牌、命名及表彰等活动,应有法律法规或省部级以上文件为依据,坚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原则上不得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未经教育部批准,各类竞赛、挂牌、命名及表彰等活动不得冠以“全国”字样。

 

二、现有面向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及表彰等活动一律按管理权限进行重新核准,并在批准部门官网上公布活动组织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未经重新核准的,不得再组织开展活动。

 

三、经批准,组织实施的竞赛、挂牌、命名及表彰等活动,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有利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必须坚持公益、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此类活动,不得收取活动费、报名费和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组织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坚决克服逐利倾向。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对未经批准、违规举办的此类活动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一些“山寨社团”“离岸社团”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所谓“国际”“全球”“大中华”赛事,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对借机敛财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面向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及表彰等活动的获奖结果只能视为荣誉,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承认违规开展的此类活动的成绩或结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广大中小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类违规举办的活动。严禁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竞赛活动。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帮助学校、家长、学生充分认识参与此类违规活动的危害性,树立正确教育观念,自觉抵制未经审批的此类活动。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规范治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及表彰等活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列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事项,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并作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和优质均衡县(市、区)认定的“一票否决”事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畅通渠道,诚挚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凝聚社会合力,共同治理不规范的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各类竞赛表彰活动;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查处渲染竞赛评比的网站及有关宣传行为,维护良好教育秩序,净化广大中小学生良好受教育环境。

 

教育部举报邮箱12391@moe.edu.cn;

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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